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86********,汉族,大专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本市梁溪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晚9时许,与妻子邹某某、朋友贡某某等人在本市本市梁溪区“1912”酒吧街“米乐多”KTV唱歌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搭载妻子邹某某从1912”酒吧街出发,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金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贸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9.321公里。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mg/100 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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