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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家住**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酒店前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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