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高中毕业, 汉族,南阳市**实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街**号,住西峡县**镇**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仲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