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高中毕业, 汉族,南阳市**实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街**号,住西峡县**镇**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仲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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