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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19〕25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化程度,公民身份号522428197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贵F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迎宾大道八份村路段,与丁某某驾驶的浙J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巡逻经过现场的交警发现。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的车辆照片、谅解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天网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事故现场录像光盘一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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