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09月01日01时38分许,驾驶粤B3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9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完成了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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