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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一部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十堰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十堰市北京路**城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陶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4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的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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