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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东坪电站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桥中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陪同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安化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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