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店,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户籍地甘肃省皋兰县**镇**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0时52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新临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7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