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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派出所**社区**路**号**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7月7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格兰蒂斯酒店三楼餐谋天下就餐饮酒后共同搭乘电梯,因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要到七楼,而电梯往下行使至一楼,遂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电梯内开黄色玩笑,用言语滋扰女性,引起同乘电梯的周某某不满,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发生争辩,后电梯重新回到三楼,陈某某等人发现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正在争辩,陈某某遂冲进电梯掐住杨某某的脖子将杨某某按在电梯板上,并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在电梯内和电梯外对杨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被人劝开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周某某上前拉住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不准其离开,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遂朝周某某的头部击打了两下,并将周某某打倒在地后乘电梯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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