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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4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委**小组。因寻衅滋事罪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陶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黎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和罗某乙、罗某甲、陶某甲、黎某某、黄某某等人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娱乐城娱乐消费。罗某甲等6人消费至次日0时许,陶某某在跳舞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争执。后陶某某、陶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黎某某、黄某某等6人一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受伤。案发后,宝发娱乐城工作人员沈某某于2020年7月6日0时30分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将罗某甲和罗某乙、陶某某、陶黄海抓获归案;经侦查,民警另分别于同年7月10日21时、7月13日14时许将黎某某和黄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牙11、21、22冠折、露髓,牙冠碎裂,部分缺失,其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李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口腔黏膜破损,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综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陶某某、陶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黎某某、黄某某家属于同年7月15日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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