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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巷**号**室内开设家庭棋牌室,供小区居民及熟人“打麻将”,每场收取每人30元费用。期间,有部分人员在该棋牌室进行“比鸡”活动,即:每家发九张牌,之后再将每三张牌比大小,每道最大的赢钱,之后其他几家负责给钱,牌越小给的钱越多。

2019年3月4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将陶某某抓获,同时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徐某某等5人,当场扣缴赌资人民币1285元。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主动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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