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岸**号。2014年1月20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12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闲聊”软件内建立赌博群,组织群内社会人员在“趣乐游戏”app上充值后以“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回到“闲聊”群内结算。涉案赌资累计15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通过“趣乐游戏”平台从赌博人员充值的“房间”费用返现非法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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