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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10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绰号“峰峰”),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伙同董某某、陈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以及**村**号两处农宅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进行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退赃款700元,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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