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78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陆续在瑞安市**镇**村**路**号右边一间、**村**峡**号开设棋牌室,供他人以贵州白板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半天向每桌前七个或八个自摸的人各抽头5元、10元或20元获利。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瑞安市**镇**村**峡**号查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及参赌人员20名、赌资人民币7895元、赌具麻将五副。期间,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五副;
2.书证:接警单详情、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棋牌室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廖某某、方某甲、陈某某、方某乙、秦某某、林某某、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邱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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