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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3号楼。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龙某某和埇桥区**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5月结束核算工资后,埇桥区**材料有限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71320元,2018年7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埇桥区**材料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埇桥区**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未执行整改指令,2020年1月10日,陶某某支付工人工资41700元,埇桥**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因环保原因被政府关停,现已由政府支付剩余129620元工人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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