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担任甘肃**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以公司名义向潘某某等人处借得资金116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37.31万元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从中获利2.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卷内现有证据证实**公司**分公司存在向社会吸收存款后再发放贷款,从中赚取利息差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任命陶某某负责该项业务,陶某某虽在实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未在个别借据上加盖公司公章和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私章的情况,但获取的利润大部在公司帐务上进行记载,归属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向社会吸收资金结余款356641.50元去向尚未查清,无法确认该笔款项是否由陶某某挪用。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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