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2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5日,陶某某在明知黄某某使用其银行卡转移跨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陶某某仍然将自己名下的张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95********)提供给黄某某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陶某某从中获利180元。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银行卡和支付宝转移跨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黄某某仍然将其支付宝(账号136********)和其同学陶某某的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95********)提供给陈某某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黄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2022年3月5日被害人王某被以刷单方式被诈骗36978元钱,其中一笔被诈骗资金10600元钱提现转进陶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95********)后,陶某某按照黄某某的要求,用手机操作先将被诈骗资金10600元钱提现到陶某某手机支付宝内(账号181********),再转进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账号136********),黄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黄某某用手机操作将转进其支付宝账内的资金转进陈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将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10600元钱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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