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开始,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大厦先后成立**软件有限公司和**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专门用于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观察者”、“小蜜蜂”和“山竹”等软件,聘请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观察者”、“小蜜蜂”和“山竹”软件整体架构设置和核心功能开发,聘请李某某(另案处理)和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软件手机端、PC端功能开发及手机与PC互控功能开发,聘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责软件后台数据的储存管理,聘请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软件界面UI美工,聘请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软件服务器开发,聘请罗某某(另案处理)和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客服销售工作。软件开发完成后,销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用于监听、监控其妻子、丈夫、情人等对象的手机使用情况,郑某某等人监控他人手机过程中获取的用户信息数据由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责上传后台储存。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从中获利2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