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绰号“非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收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包括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照片),仍帮助王某某从马某甲、马某乙处收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共3套。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及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的基本身份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
3.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证实马某甲、马某乙名下的银行卡开户和流水情况。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银行卡列表,证实同案犯张某某收买的银行卡中有马某甲的银行卡的情况。
6.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底,陶某某称办银行卡可以赚钱,并带领其办理了四套银行卡,其将银行卡交给王某某。
7.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陶某某称办银行卡可以赚钱,并带领其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其将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交给王某某。
8.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6月份,其知道王某某在收买银行卡,故让马某甲和马某乙办理了五套银行卡,带领马某甲和马某乙将银行卡交给王某某。
9.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陶某某处收买过银行卡。
10.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但鉴于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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