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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7********,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6日告知受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6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麻栗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妻子杨某某偷偷起床想要去马林赶街,因平时生活中,杨某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陶某某不让杨某某去赶街,遂将杨某某追回并限制在家中,随后杨某某爬上二楼想要从二楼出去,陶某某追上去,之后陶某某用一布条绑住杨某某双手戴的镯子,并将杨某某抱到楼下。杨某某乘陶某某不注意又跑到二楼并抽走上楼的楼梯,从二楼窗户爬出到瓦上,陶某某找了木棒搭起爬上二楼,后杨某某从瓦上跌落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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