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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10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号。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挪车问题与所在小区保安即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肋骨三处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所受之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陶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对陶某某行政拘留12日。2020年11月4日经简阳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1000元,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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