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1月11日、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凌晨1时左右,死者韦某健和同事韦某永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莲塘路口**美食店聚餐,期间死者韦某健有饮酒。饭后其二人行至前山二城广场后发生争执并在**餐厅门口发生肢体冲突,后韦某永离开现场,当时死者全身仅穿红色底裤。二城广场值班保安听到吵闹声后在商场内用手电筒照向外面查看,灯光照到了死者韦某健,其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经鉴定乙醇含167.2mg/100ml),死者韦某健为了找拿手电筒照射他的保安,走进旁边的7-11便利店内大喊“保安出来”,并打砸店内营业员和财物进行发泄。在找不到保安后,从便利店出来途经二城广场停车场收费亭,看到正在收费亭内值班的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死者韦某健上前用手拍打收费亭,并用拳头击碎收费亭玻璃,玻璃渣子飞进收费亭内打到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面部。被不起人陶某某为了驱赶死者韦某健,随手拿起收费亭内的一根金属管走出收费亭,并手持金属管由上至下往死者韦某健头部及肩膀处击打几下。此后死者韦某健离开收费亭往旁边的人行道处走了几十米后倒地,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韦某健已死亡。经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法医鉴定,死者韦某健系被锐性类物(收费亭玻璃窗碎玻璃)刺切右上臂致右肱动脉、贵要经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该处损伤为致命伤。法医认定死者韦某健左侧额顶部、左侧颞枕部头皮下、左腕部桡、尺侧,左手背,右肘部、右手掌、右手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改变符合钝性类物作用所致,以上损伤轻微,为非致命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该案是因死者韦某健酒后滋事而起,死者致命伤也是因主动攻击停车场收费亭,导致收费亭玻璃破碎,玻璃碎角刺伤死者,造成死者右上臂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当时在收费亭内正常值班,虽然为了驱赶死者走出收费亭用金属管敲打死者头部及肩膀,但经鉴定上述伤情属于轻微伤,非致命伤。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导致韦某健死亡的行为,其对死者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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