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因琐事与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而产生积怨。2011年12月8日中午,在回龙街道路上,董某某看见陶某某后,手执伸缩棍追打陶某某;在互殴过程中,陶某某持小刀将董某某的腿部捅伤。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某外伤后致左侧胭动脉、胭静脉断裂伤评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4月21日,钟山县公安局接到董某某的报案,2019年5月21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陶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应当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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