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1********,汉族,小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驾校内购买二手车时,因支付尾款的问题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背部被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持械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朋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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