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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家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认为被害人唐某某在祁阳县**镇**村**组其瓜地里晒衣服把其南瓜藤搬动了,便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了争吵,继而引起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唐某某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31000元,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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