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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惠蓉,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 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上21时许,刁某甲以帮其女朋友何某甲讨要工资为由,纠集刁某乙、刁某丙、刁某丁、何某乙等人,到惠东县巽寮镇九铭屿海度假村**别墅度假酒店办公室找该酒店负责人陶某某。期间,刁某甲等人和陶某某发生争吵,在吵架的过程中何某乙打了陶某某一巴掌,陶某某出于愤怒同何某乙扭打起来,刁某甲等人见状也上前推打陶某某,在打斗的过程中陶某某退到洗手台处,从台上拿起一把手果刀刺向何某乙,致何某乙腋下、右手手臂、大腿、脸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刁某甲等人上前制止,陶某某的手在双方打斗也被刀划伤。经鉴定,何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6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对陶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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