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8********,汉族,大专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乘车问题发生口角,在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与107国道交叉口附近发生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用腿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右腿踢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右侧下肢长骨多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双方已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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