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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85********,石家庄市**总公司八分公司职员,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20时40分左右,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道上,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骑自行车逆行时撞到被害人高某乙,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和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对高某乙拳打脚踢,致高某乙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高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录像截图,谅解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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