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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1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铭,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家听到隔壁屋的杨某某骂人,因杨某某经常如此,就到杨某某家里问其骂谁,继而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到屋外路边争吵过程中陶某某用手打了杨某某,致杨某某右上嘴唇挫伤及左眼、颈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外伤后致右上唇内侧延伸致外侧处2.3cm创评为轻伤二级;杨某某外伤后致左眼内侧结膜下出血评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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