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乡**村**组,涉嫌敲诈勒索罪,审查逮捕阶段,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王某某与陶某某的丈夫尚某某在2017年时有情感纠葛,2020年10月28日,陶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一张王某某在被子里上半身裸****,陶某某威胁王某某要将王某某的裸体照发到王某某所有微信****、**部门、相关领导微信****,要将王某某弄得身败名裂,并让王某某选择公了还是私了,受到威胁、恐吓后的王某某向陶某某提出私了的请求,陶某某向王某某索要二万元才肯将王某某的裸体照删除,并退出王某某所有的微信****,不再影响王某某正常的生产生活,2020年10月29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陶芳转****,陶某某在微信里接收了王某某二万****,但陶某某并没有将王某某的裸体照删除和退出王某某的微信****,并再次向王某某敲诈勒索二万元,王某某没有再给陶某某转钱,后王某某及其丈夫告知陶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要去公安机关报案,陶某某也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对,于是从微信上退还王某某向其转账的****。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纳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本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陶某某作案的过程及犯罪事实;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件来源及王某某被敲诈勒索的过程;三、陶某某户籍信息。证实陶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陶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陶某某对王某某敲诈勒索的过程及所得钱财的记录。五、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采取威胁的手段向受害人王某某勒索钱财,数额较大(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回受害人的损失2万元,已得到对方的谅解,且已怀孕、即将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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