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16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钟山县**镇**号。2018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伙同岑某某、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帮赌博输钱的老乡莫某某(另案起诉)索要赌资为由将被害人龚某某带到中山市**镇**号包房,欧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龚某某进行语言威胁,被害人龚某某被迫赔偿莫某某6万元。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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