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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涉嫌盗窃案)(陶林)(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健民路二棉宿舍区15栋3单元楼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藏匿。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兰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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