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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1********,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取保候审,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417、2020年6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I0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陶某某为猎捕野猪,未办理狩猎证,携带自制的8个猎套进入普洱市糯扎渡省级自然保护区(“华能糯扎渡水电站旁”山林)后,共使用其中6个猎套进行狩猎,在狩猎过程中,王某某发现保护区内安装的监控探头后,又自行拆除其已安放好的其中1个猎套。狩猎过程中未猎获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思茅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对“扣子”的使用功能作合法有效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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