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2********,傣族,中专文化,景谷县**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责景谷县**公司位于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山伐区的林木采伐工作。在采伐期间,陶某某为了方便管理,擅自安排工人将不在采伐证范围内的8亩林地进行采伐。经技术鉴定,陶某某越界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30.0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滥伐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陶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陶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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