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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滥伐林木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贵州省贵定县**镇**村**号系都匀市**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都匀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定县*****工程有限公司就都匀市**镇***区陶瓷土矿开采及深加工项目签订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协议。该矿区范围包括都匀市**镇**村**组“***”(小地名)苏某甲家责任山5.24亩。为便于落实该项目,贵定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在都匀市登记注册了都匀市**有限公司。2019年6月6日陶某某将都匀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子陶某。

2019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都匀市****有限公司位于都匀市**镇**村**组“***”(小地名)施工处雇请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等人使用油锯、镰刀、斧头砍伐林木平整场地用于开挖陶土。

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出具的计算报告,砍伐现场经GPS测量面积为13.07亩(0.87公顷),被砍林木有马尾松、杉木和阔叶林,采取“择伐”方式进行,被砍伐林木马尾松8株,地径为12厘米至70厘米,杉树9株,地径为10厘米至20厘米,阔叶树78株,地径为10厘米至38厘米,被砍伐林木95株,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2.53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植复绿,超时限超数额完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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