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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性别:**,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58********,**族,******,*****县*****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陶某某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邮政局旁电信营业厅咨询业务办理时,将被害人崔某某(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VTVO手机拿在手里,在营业厅坐几分钟后将手机拿回家。崔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民警电话询问陶某某时,陶某某告知民警自己在家,民警在陶某某家将其传唤到案。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62元。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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