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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翻墙进入其隔壁邻居汤某某家,从汤某某家盗得现金3900元,用于充值网络游戏和个人消费。2020年10月11日,陶某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堰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陶某某父亲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汤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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