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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钟山县**镇**地**号。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0时许,陶某某伙同黄某某、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城区**巷,盗走中国电信贺州分公司的HYA50*2*0.4全塑铜电缆线130米、HYA200*2*0.4全塑铜电缆线195米(价值共计人民币2219元),后将上述物品卖到唐某某经营的钟山**废旧收购店。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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