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4********,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台**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逛街至诸暨市大唐街道物美超市南门维纳风服装店,趁被害人朱某某(店员)不注意之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旁的一部价值3500元的OPPO手机,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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