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某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清镇市双桥路工商学校门口围墙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的红色大运牌二轮摩托车窃走。2020年1月15日,经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9.6元。2020年3月2日,陶某某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3月17日,被盗摩托车已被清镇市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行政前科,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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