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文盲,务工,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老街魁星楼牌坊旁的停车坝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用手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副驾驶位车门,盗走陈某某放在副驾驶坐垫下一个手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94元、欧元825元(实时汇率1欧元=7.6588元人民币)、三个钱包及卡片若干。经鉴定,欧元均为真币,案发时陶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走马镇走马老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人员从陶某某处提取并扣押到其盗窃的所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