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苗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1********,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陶某某在同村村民李某某家捡拾李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密码纸后,于2018年12月21日分两次在大坝苗族乡农村信用社取走了李某某卡上的3000元钱,案发后,陶某某将取走的3000元钱如数返还给了李某某。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谅解等情节,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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