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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曾某某通过陶某某介绍,在贵州省兴义市义龙新区******组杨某某家中,杨某某拿出事先与陶某某商量好的“古董”(8个碗和1个壶)以34万元的价格购卖给了曾某某,后杨某某得到陶某某分给其的30000元钱。直至2019年6月,曾某某通过网上鉴定发现所购8个碗和1个壶为赝品,便将8个碗和1个壶送还陶某某并要陶某某归还其34万购物款,后陶某某躲避曾某某使其联系不上,陶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陶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8个碗1个壶退回兴义市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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