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2000********,汉族,中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号,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北京**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时,盗用舍友安某甲的微信,添加安某甲父亲安某乙(暂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为微信好友,以安某甲的名义对安某乙谎称将他人摄像机、支架损坏需赔偿,骗取安某乙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乙人民币5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钱款提现消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诈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安某乙。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陶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系初犯、且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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