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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技校毕业,无业,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院**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

辩护人路冲,天津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手机探探软件互加好友后相识。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被害人杨某某一家人要去泰国旅游并向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寻求帮助,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编造能够帮助办理的谎言,后私刻印文为“北京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假印章,伪造收款收据及旅游合同,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分六次通过手机微信向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转付旅游款共计人民币1.59万元,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家属将全部钱款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相关涉案钱款已经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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