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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闲鱼”网站上与梁某某达成买卖“欢游”聊天软件账号的交易协议,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梁某某从其微信好友中删除。同日陶某某在网上与受害人周某某达成交易协议,周某某转账给陶某某3000元。几天后,陶某某利用“欢游”聊天软件绑定的手机号将其卖给周某某的账号找回,并修改密码,周某某无法再登录该账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经萧县公安局传唤,次日其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一起犯罪事实和侦查机关未掌握的一起犯罪事实。案发后,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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