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被其朋友陶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00万,被害人先后通过银行转账300万人民币给陶某某,后陶某某以其名广州市花都区**花园的房产证进行抵押,但后被害人发现其房产证为假的,被害人一直联系不上陶某某后报案。2018年12月5日在北京市**区**路**号院**栋**室抓获陶某某,陶某某供述在2018年2月,因为需要资金周转,然后向张某某提出借支300万的请求,答应这笔钱在2018年5月还清,后陶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归还张某某100万元人民币,但直至5月陶某某没有办法如期归还剩余的200万元,张某某便要求陶某某写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同时陶某某向张某某提供一本“花都区**花园的**栋**房”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后张某某到房管局查询,得知陶某某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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