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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予以释放。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陶某某到鲁某某的公司上班,陶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使用公司下发的手机、提供的微信号在经过包装的炒股微信群和直播间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捏造虚假事实,诱使被害人在未接入期货交易市场的MT4平台上投资A50指数,后由谭某某团伙将资金分散转移及结算,骗取被害人投资款。2018年6-9月期间,参与诈骗吴某某3426.12元。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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