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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贩卖毒品罪)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87********,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市,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新城**号康**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7月9日12 时许,阿克苏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阿克苏币**新城**号**店里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邓某某、陶某某抓获,并从店里搜查出8 小袋用白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颗粒晶体物进行和2小袋用白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净重6.3 克,经侦查发现:2019年5月至2019 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同陶某某多次向梁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大约4.8 克,并从中牟利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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