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82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嘎查**小队**号,无业。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4月19日,巴某某、萨某某在**镇**蒙餐二楼,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达某某、牡某某、图某某、布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七千四百元。
2、2019年04月20日,生某某在**镇**蒙餐二楼,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巴某某、达某某、牡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四千四百元。
3、2019年04月22日,达某某、吉某某在**镇**宾馆北侧平房,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吉某某、总某某、乌某某、生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八千二百元。
4、 2019年04月23日,布某某在**镇**蒙餐二楼,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巴某某、达某某、萨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六千八百元。
5、2019年04月24日,那某某、哈某某在**镇**蒙餐二楼,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达古某某、牡某某、巴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七千九百元。
6、2019年04月25日,陶某某在**镇**街内西侧二楼,通过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达某某、牡某某、巴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一千八百元。
7、2019年04月29日,刘某某、生某某在**镇**生态园,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达某某、牡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四千七百元。
8、2019年04月30日,萨某某、巴某某在**镇**生态园,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陶某某、达某某、牡某某、巴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四千四百元。
9、2019年05月03日吉某某在**镇**生态园,通过麻将牌以“推对子”的方式组织总某某、吉某某、萨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七千三百元。
10、2019年05月06日,达某某在109国道998公里吉某某家餐厅内,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巴某某、陶某某、生某某、沙某某、刘某某、萨某某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七千六百元。
11、2019年05月07日、05月08日,刘某某、生某某、萨某某在109国道998公里吉某某家餐厅内,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陶某某、啊某某、达某某、牡某某、巴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二万元。
12、2019年05月10日,陶某某在**镇**街内西侧二楼,通过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巴某某、达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三千五百元。
13、2019年05月11日,巴某某、格某某在**镇**嘎查**小队达某某家通过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图某某、布某某、陶某某、吉某某、总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获利六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陶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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